公告(2016)8号
【发布机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6-04-27 【有效级别】:有效 【补充说明】: 【本站发布时间】:2016-04-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为保障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税收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领用 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如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可以使用至4月30日的用量供应发票。 二、发票开具 (一)关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试点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2.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 3.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 纳税人遗失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应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使用文书式《发票换票证》,不再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四、报验户管理 试点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管证》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五、税款缴纳 (一)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税种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开展追缴工作。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或被审计、检查、稽核发现其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暂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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